第一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分級落實實驗室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建立健全适合本實驗室情況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重要規章規範應懸挂公示。
第三條 實驗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學院、學校及其他上級部門的各項安全規範。
第四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全面辨識、精準管控本實驗室安全風險。在實驗室中開展的所有教學、科研實驗項目,負責人必須提前對項目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應急預案;實驗室應在顯著位置張貼相應的危化品、輻射、生物、機電、消防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條 在實驗室開展工作學習的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并獲得安全準入資格。實驗項目開展前,負責教師必須對實驗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規程、應急處置培訓。開展高安全風險實驗,必須有教師在場指導。
第六條 實驗室所用特種設備應完成注冊登記、在定檢有效期内,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
第七條 實驗室應對管制類、易燃易爆化學品,及放射性物品進行規範管理,按規定購買、領用、存儲、使用與處置。
第八條 實驗室内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及私自使用電熱器,禁止超負荷用電,确保安全用電。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應按規範切斷電源、水源、氣源并關好門窗。
第九條 實驗室應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并及時進行更新、維護保養和檢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實驗過程中應正确使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設備。
第十條 實驗室應保持環境整潔,物品擺放有序,衛生狀況良好,物品用後歸位,按規範放置廢棄物品,不堆放雜物;嚴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不在實驗室睡覺過夜,禁止飲食;嚴禁吸煙、使用可燃性蚊香。